附件3
《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標準》(單項標準)
| 認證標準 | 達標情況 | ||||
| 針對不同類型和經營范圍,企業應當符合相應的單項標準。 | 達標 | 基本
達標 |
不達標 | 不適用 | |
| 一、加工貿易以及保稅進出口業務 | 1.對與加工貿易或保稅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的賬簿、報表以及其他有關單證的準確性、一致性進行內部復核,并保管相關單證資料。 | ||||
| 二、衛生檢疫業務 | 2.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審核特殊物品出入境衛生檢疫審批單中的儲存條件及拆檢注意事項。 | ||||
| 3.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建立特殊物品生產、使用、銷售記錄及符合海關要求的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 |||||
| 三、動植物檢疫業務 | 4.企業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需要檢疫監管的,對口岸查驗、裝卸、調離、運輸、隔離、生產、加工、存放、流向、檢疫處理等環節建立臺帳。 | ||||
| 四、進出口食品業務 | 5.企業進出口食品的,設有專門場所、特定部門和專人對進口、出口、銷售記錄和被境外通報的記錄進行保管。 | ||||
| 6.1年內出口產品被國外通報安全衛生問題,調查后確認為企業自身原因導致質量安全問題的批次不超過2批次。 | |||||
| 7.1年內未出現因質量管理不到位,被國外通報使用我國或進口國禁用農藥或禁用物質等嚴重安全衛生問題。 | |||||
| 8.1年內進口商未被列入海關總署進口食品不良記錄名單。 | |||||
| 五、進出口商品檢驗業務 | 9.企業進出口商品需要檢驗監管的,對日常檢驗監管情況、生產經營情況、不合格貨物的處置、銷毀、退運、召回等情況建立臺賬。 | ||||
| 六、代理報關業務 | 10.遵守法律法規
(1)1年內無因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1萬元的行為。 (2)1年內因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次數不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等單證(以下簡稱“相關單證”)總票數萬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不超過3萬元。 (3)上年度相關單證票數無法計算的,1年內無因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的行為。 上述(1)(2)(3)所列行為經海關認定系企業自查發現并主動向海關報明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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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建立并執行代理申報前對進出口單證及相關信息、監管證件、商業單據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合理審查并復核糾錯的制度。通過信息系統對進出口單證等信息進行申報要素的邏輯檢驗。 | |||||
| 12.建立并執行對代理報關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行海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培訓制度。 | |||||
| 13.企業應當協助海關對其被代理企業或者主要物流運輸企業按照通用標準的貨物、物品安全和運輸工具安全要求實施延伸認證。 | |||||
| 七、快件運營業務 | 14.建立并執行對收發件人的提醒制度,主動告知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的相關規定,并作出如實申報提示。 | ||||
| 15.建立并執行收發件人信息核實的管理制度。 | |||||
| 16.建立并執行對代理申報的快件是否符合海關有關監管要求的審核制度,與委托人核實、確認快件申報信息。 | |||||
| 17.建立并執行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攬收快件驗視、復核制度,對攬收承運的出境快件實施過機檢查。 | |||||
| 18.信息系統應當具備全程實時快件物流信息跟蹤功能,能夠查詢、記錄快件的攬收、分揀、口岸、貨類、簽收、申報收件地、實際派送地等信息;對境內交由其他物流企業派送的包裹,能夠提供實時物流和妥投數據。 | |||||
| 19.建立并執行快件風險防控制度,能夠識別高風險收發件人、高風險快件,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有違法嫌疑或高風險快件的,立即通知海關并協助海關進行處理。 | |||||
| 八、物流運輸業務 | 20.企業從事跨境物流運輸業務或者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物流運輸業務且直接負責運輸工具經營管理。 | ||||
| 21.建立并執行控制運輸工具按規定區域和路線行駛的管理制度,能夠實時掌握運輸工具的行駛狀態、路線,保存運輸工具行駛軌跡數據記錄。 | |||||
| 22.建立并執行運輸工具駕駛人員與運輸工具的匹配管理制度。載運前運輸企業應當向客戶發送公路運輸車輛號牌、駕駛人員信息。 | |||||
| 九、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業務 | 23.建立并執行對進入平臺銷售的商品是否符合跨境電商有關監管要求的審核制度。 | ||||
| 24.如實向海關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交易電子信息,并對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合理審查。 | |||||
| 25.建立并執行防止虛假交易及二次銷售的風險防控制度,能夠對境內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進行校驗,利用平臺運營所積累的數據對商品歸類、價格等準入、稅收要素,產品質量和交易真實性進行監控。 | |||||
| 26.建立并執行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的身份、地址、資質等信息的審核制度,定期對上述信息進行核驗、更新。 | |||||
| 27.建立并執行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進行海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培訓制度。 | |||||
| 28.建立并執行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交易行為的監控制度,能夠有效識別非正常交易行為并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 |||||
| 29.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違法違規記錄等建立并執行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的分級管理制度,對有違法違規記錄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采取相應管控措施。 | |||||
| 十、外貿綜合服務業務 | 30.建立并執行對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客戶訂單相關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合理審查的制度,通過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對報關單信息進行申報要素的邏輯檢驗以及稅收要素、貿易真實性的監控。 | ||||
| 31.建立并執行對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客戶的實地審核、培訓及分級管理制度。 | |||||
| 32.建立并執行對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客戶進出口貨物的風險評估制度,能夠有效識別高風險貨物并采取監裝、檢查等合理的處置措施。 | |||||


